咸职发〔2021〕15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15】3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 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 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年注册、活动审 批 、学年审查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社团是高校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 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 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五条社团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 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六条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 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 康发展。
第七条社团的管理实行“五个一”办法:
(一)一个社团团支部;
(二)一名以上社团指导老师;
(三)一个社团挂靠单位;
(四)一个社团特色活动;
(五)一部社团章程。
第二章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
第八条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我校有正式学籍、未受过 校纪校规处分的在校学生。
第九条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 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 考 虑 。
第十条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部门和指导教师,学校 各单位应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依据事实认定社团 指导老师的工作量。
第十一条社团成员中,有三名团员及以上的,要成立团 支部,社团中团员应参加所在学院和所在社团团支部的活动。
第十二条校团委社团管理部负责社团的登记管理和指导 监督工作;社团必须接受校团委社团管理部的指导、管理和监 督。
第十三条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 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
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十四条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在校团委社团管理部正式登 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所有社团必须经校团委社 团管理部登记注册,否则即为非法社团。学校禁止非法社团开 展 活 动 。
第三章社团成立
第十五条申请成立社团应同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新 社团应至少由20 名以上同学发起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具有我 校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 须的基本素质。成立社团必须在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履行相应的 手 续 。
第十六条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学生组织的性质一致,与自 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 会公共道德。社团开展活动需冠名“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字样 的,须经校团委批准。
第十七条 社团的内部关系、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 团自行决定。原则上社团应建立民主决策的理事会制度。社团 组成人员情况须报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备案。
第十八条社团负责人必须为社团骨干,且政治立场坚定、 学习成绩良好、组织能力优秀,社团负责人一般应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思想政治类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为中共党员或优秀共青团员。社团负责人的学业成绩综合排名需在全班前50%
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应在校团委社 团管理部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考察公示、公开选举、审 核批准的方式产生。
第十九条社团成立申请经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初审通过,
并在学校团委备案后,即成为试运行社团,试运行期为一个学期,试运行期间,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将对该社团的活动以及工作报告进行全面的考察审核,期满考核合格的,转为正式社团。
第四章社团活动
第二十条 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经 社团成员集体决策、指导老师同意并报校团委社团管理部批准 后方可进行。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的进行。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 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 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 得与校外任何单位或组织自行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不 得私刻印章。
第二十一条社团指导老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工, 思政类、公益类社团指导老师须为中共党员,且经所在党组织 批准。社团指导老师应指导学生社团发展与建设,加强社团成 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每名指导老师最多指导1个社团,具体规 定参照《咸宁职业技术学院社团指导老师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社团在举办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向指导教师、
指导单位和校团委社团管理部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 后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 经共同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 责人必须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校团委社团管理部以书面形 式进行总结汇报。
第二十三条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经各自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并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社团与指导单位以外的校内外其他单位进行 联络或联合开展活动,须事先上报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并征得批 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社团财务
第二十五条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 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社团内部经费管理规范,应自觉接受校纪委、校计财处、校团委的监督,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自律意识和节约观念。
第二十六条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主要是学校拨款和社会 赞助。校团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 以立项审批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条社团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资助, 须事先征得校团委的同意,并向社团成员公开说明。
第二十八条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社团成员及校 团委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二十九条社团财产由社团集体占有使用。社团解散时,其财产由校团委结合社团章程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得侵占、 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六章社团管理
第三十条社团须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到校团委社团管理 部履行学期注册手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注册的,应 在规定时间内说明。
第三十一条社团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全校性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活动的责任由社团主要负责人及指导老师承担。
第三十二条社团负责人或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社团内部成 员的监督。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 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向校团委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告。
第三十三条社团创办内部刊物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 校纪校规。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 意后报校团委审批。
第三十四条校团委每年举行“茂苑文华”社团风采展示 活动,并根据各社团活动情况开展社团评优表彰活动,作为年 终社团评优的重要依据,对社团及其负责人以适当的方式进行 奖励。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或社团主要成员, 评优奖助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可予优先考虑。
第三十五条学校社团的总规模控制在在校生总数的千分之四以内,且按照年初注册、年末审查的方式进行管理,其中, 年末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团成员名单及组织架构;
(二)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
(三)社团开展活动的策划、总结及新闻稿;
(四)指导老师履职情况、财务状况、有无违反校纪校规 和违反社团章程的情况等。
年审不合格的社团,校团委将下发社团整改通知,整改时 间为6个月,整改不合格的社团予以解散。
第三十六条校团委对违反规定的社团要予以批评教育等 处理。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限期整 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三)不接受学校及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四)财务账目收支不清,出现差错和混乱;
(五)骨干成员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六)成员盗用社团名义举办活动;
(七)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成员,由校团委予以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 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由校团委报请学校予以校纪处分。因
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并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校团委同 意,不得再组织任何社团活动。
第七章社团变更及解散
第三十八条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 项,须及时到校团委履行相关审批与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 自行解散,并报送校团委备案。
第四十条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校团委可以将其 解散: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 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 恶劣;
(三)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
(四)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五)不积极参与校团委社团管理部活动,每学年超过三 次且拒不改正者;
(六)未按规定进行年审或年审不合格;
(七)其他应予直接解散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解散:
( 一 )实际成员人数不足十人;
(二)连续一个学期未按章程或宗旨进行正常活动;
(三)在学期初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注册,也未在规定时 间说明理由。
第 八 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咸宁职业技 术学院社团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共青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负 责解释。
中共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0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