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在校期间转诊、转院
(一)转诊办理:市内定点医院因医疗技术、设备所限、不能诊治的疾病需转往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参保患者,须经转诊医院出具转院转诊诊断证明书,经转诊医院医保办和分管院长签字盖章后到市医保局办理相关转院转诊手续。
(二)转诊医院:温泉城区由市中心医院负责转诊,咸安城区由市第一人民医院负责转诊。精神病、结核病分别由附二医院、市结防所负责转诊。
二、医疗费报销
(一)学生寒暑假回原籍、外出实习期间突发疾病住院,本人(或亲属)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电话备案(0715-8235910)。
(二)医疗费审核报销:在温泉城区或异地开通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联网结算报销。在未开通异地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一个月内回医保窗口(咸宁行政服务大厅一楼)报销。并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社保卡;
2、住院病历;
3、出院小结;
4、费用清单原始发票;
5、本人身份证原件。
三、其它规定
当年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在12月26日前结算,跨年度不报销。12月26日以后跨年度出院费用转下年度审核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