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经济困难学生基本学习和生活的需要,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奋发进取,根据《湖北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助学贷款对象的申请条件1、国家正式计划招收入学并取得学籍的专科学生;2、学生家庭经济确实困难;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4、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5、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学生证;6、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7、生活朴素,勤俭节约,不挥霍浪费;8、提供家庭经济收入证明材料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9、提供两名见证人(本学院的老师或学生干部,其中最少有一名本院老师);10、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学院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按照规定履行还贷义务,并在经办银行开立活期帐户。11、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程序1、贷款银行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学生须在新学年开学后向学院和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等有关资料。2、学院各系初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中有关学生基本情况的材料,确认起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并综合衡量申请学生的困难后,提出推荐名单,编制本系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报学校学贷中心审核后,由学贷中心将有关材料送交经办银行审批。3、在接到经办银行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后,各系学工办负责组织本系借款学生和借款学生的见证人,由学贷中心安排集中时间,共同协助银行办理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和贴息1、额度学生每年每人申请贷款的最高数额,由经办银行和学校根据当年下达的贷款总额、各专业学生的缴费额以及学生在校实际基本生活水准确定。2、期限学生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申请贷款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学生毕业后四年。3、利率和贴息国家助学贷款利率和贴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四、国家助学贷款的终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提请经办银行终止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国家助学贷款终止后,不再恢复。1、学习不努力,学习成绩较差者;2、生活不节俭,挥霍浪费,有酗酒、吸烟、谈恋爱、赌博行为者;3、利用国家助学贷款购买高档消费品;4、休学、退学、转学、保留学籍、开除以及死亡者;5、受学院纪律处分或触犯刑律者;6、主动申请终止国家助学贷款者。
五、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1、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提前还贷,或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按年、季或月),具体方式由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制定并载入合同。2、学生必须如实向学院和贷款银行提供所需的资料,对在校期间的变化(休学、退学、转学、入伍、准备出国等)情况,须及时告知所在系部;对毕业后的工作变动情况,须及时通知贷款银行。3、未还清贷款的学生,毕业前必须与贷款银行办妥还款确认手续,由学院将本人的贷款情况记入档案。若借款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学院暂缓为其办理毕业和就业手续。4、借款学生要恪守信用,积极还款。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延期,由贷款银行在就学的学院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并纳入全国个人信息系统,予以查询。
六、本办法未规定的或与国家、省、经办银行助学贷款规定不符的一律以国家、省及经办银行的规定为准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